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1  建筑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和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当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

14.1.2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见本规范附录C。其检验目的是:

1  验证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查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

14.1.3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现场实体检测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其检验目的是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4.1.4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验,其抽样数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要求。当无合同约定时应按照下列规定抽样:

1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

2  每个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3樘。当一个单位工程外窗有2种以上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时,每种品种、类型和开启方式的外窗应抽查不少于3樘。

14.1.5  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

14.1.6  外窗气密性的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抽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14.1.7  当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时,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其监测方法、抽样数量、检测部位和合格判定标准等可在合同中约定。

14.1.8  当外墙节能构造或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情况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扩大一倍数量抽样,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应给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结论。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围护结构节能构造应查找原因,对因此造成的对建筑节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弥补或消除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对于建筑外窗气密性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应查找原因进行修理,使其达到要求后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14.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序号

检测项目

抽样数量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1

室内温度

  居住建筑每户抽测卧室或起居室1间,其他建筑按房间总数抽测10%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低于1

2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91.2

3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5%1%

4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每个热源与换热站均不少于1个独立的供热系统

0.92

5

各风口的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5%

6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总风量

  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10%

7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按系统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20%

8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全数

10%

9

平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

  按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

10%

 

14.2.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